专业号

(一)宣传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森林资源、林业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。制定全市林业生态环境建设、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地方政策。制定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。起草有关林业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,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。

(二)负责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。做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平原绿化工作。指导国有林场、苗圃、森林公园和镇乡(街道)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工作。指导花卉、林木种子种苗工程的建设。

(三)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、规划、设计、动态监测、统计等工作;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,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;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、运输;依法办理林地征用、占用的初审报批;负责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。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,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。

(四)负责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;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、规划原则指导下,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;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、珍稀树种、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报批工作;负责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。

(五)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全市森林防火、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森林植物检疫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。

(六)参与市级林业基金的收缴、管理、使用、监督;监管林业系统国有资产;负责报批林业建设项目。

(七)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。拟订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。拟订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,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,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。

(八)指导各类商品林(包括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、药用林、竹林、特种用途林)和风景林的培育工作。

(九)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化发展和山区综合开发、乡村平原绿化工作。对林特产品、森林旅游、苗木花卉等实行行业管理,指导发展林业龙头企业,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。

(十)指导林业科技、教育、宣传工作;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,负责全市林业队伍建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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